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但是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上世纪90年代初,福建省领导科学研究会曾邀时任宁德地委书记习近平对青年领导干部谈谈如何干好工作的问题,一篇《从政杂谈》引经据典、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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